国知局:关于抢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的答复
国知局:关于抢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的答复
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提案》的答复。其中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涉及姓名权的几种情形予以规制:一是商标由他人姓名构成,未经许可,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予以驳回;二是商标中包含公众人物姓名且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宗教、文化、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予以驳回;三是大量抢注知名人物姓名的,作为恶意注册的典型情形之一主动打击;四是对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085号(科学技术类235号)提案答复的函
阎晶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您结合抢注名人姓名商标的具体案例,提出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较高的参考价值。我局一直高度重视商标恶意抢注问题,近年来通过各种措施进行规制,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于您的具体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为不断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做出努力。
一、关于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保护名人姓名权一直高度重视。虽然商标法中尚无关于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具体规定,但在商标审查评审实践中,我们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姓名权的几种情形予以规制:
一是商标由他人姓名构成,未经许可,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予以驳回;
二是商标中包含公众人物姓名且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宗教、文化、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予以驳回;
三是大量抢注知名人物姓名的,作为恶意注册的典型情形之一主动打击;
四是对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近年来,商标局依据上述规定,驳回了如“常香玉”、“老舍”等以名人姓名、笔名申请注册的商标,对保护名人姓名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对于作为商标使用有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导致公众错误认知的知名人物姓名,在驳回申请的同时,也会在商标审查系统中将其列为“商标注册禁用词”,从而保证此后商标审查结论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关于商标法的最新修改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了进一步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围绕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两个方面对《商标法》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商标法》加强了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增强商标使用义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这些都将对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规制抢注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为进一步落实本次《商标法》最新修改,我局正在研究制定部门规章《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干规定》内容包括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考虑因素,以及明确针对恶意注册进行警告、罚款的适用情形和罚款幅度。后续将根据法律修改内容和意见反馈情况进行完善后尽快出台,使《商标法》的修改内容落到实处。
另外,我局仍在继续推进《商标法》新一轮全面修改准备工作。我们非常重视您提案中关于在《商标法》第十条增加名人姓名权特殊保护条款,以及建立“文化名人名家商标保护名单”的建议,将予以认真研究,深入论证,积极推动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名人姓名权认定与保护机制,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帮助,希望您持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