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
我们常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需要保险。在五花八门的保险产品中,意外险凭借独特的“魅力”,价格低廉、承保广泛,很早就被大众熟知和认可;但是意外险有一个远房兄弟责任险,认识的人就很少了,即使有见过的,很多人也会误认为是意外险,他俩看着外表较像,实则内在有很大的差别。
意外险和责任险细分也可以分为个人意外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等,今天我们就企业客户关心的“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做一下解读,从专业的角度解决企业的保障需求。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遭受意外或患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在保险利益中,有员工身故、伤残、门诊、住院、手术等多项具体利益。
1、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当被保险人因意外而受伤害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只有对雇员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保险人才对雇主赔偿。
2、保障的范围不同
对职业病的保障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对职业病是不予承保也不予赔偿的,而“雇主责任险”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病导致的损害给予承保和赔偿。
对第三人侵权的保障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仅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侵权致有损害需要赔偿时,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雇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雇主责任险”则不同,当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或者任务时,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第三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赔偿给第三人的损失可向保险人索赔。
3、保障的期间不同
在保单有效期内,“雇主责任险”只保障雇主在受雇并且在执行任务期间;但如果雇员所受伤害或者侵犯第三人权益不是发生在执行雇主安排的任务期间,雇主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也就当然地不承担对雇主的赔偿义务。而“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同,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排除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的情形,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受到伤害都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4、投保人的范围不同
“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雇主。雇主为了自己的利益购买雇主责任险;另外,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也愿意为本地区高风险行业的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是“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是多样的。雇主可以为自己买,也可以为雇员购买,还可以为与他有关系的第三人购买,雇主就是投保人;雇员也可以为自己购买,雇员自己是投保人;当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为被保险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这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第三人就是投保人。
5、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具体的人,如果某雇员的名字不在保险名单中,这个人不是被保险人。
“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虽然雇主在投保时按规定向保险人提交了与雇员签订的劳动保险合同或者提交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雇员名单,确定的雇员名单是否为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6、保险受益人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与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死亡的,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那么被指定的人是保险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为保险受益人。
“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只能是雇主。雇主如果先于雇员死亡,那么雇主的法定继承人在处理完与雇员的赔偿后是“雇主责任险”赔偿金的法定继承人;如果雇主在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的,那么被指定的人就是“雇主责任险”赔偿金的受益人。
目前我国没有立法强制实施雇主责任保险,只是规定某些行业必须为从业人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建筑业、高危行业等。那么企业该如何选择呢?团体意外保险属于员工福利保障范畴,并不能规避或减少企业的法律责任,也无法承担因仲裁、诉讼产生的法律费用。针对与工作有关的意外事故,在员工福利保险赔付后,员工或其家属仍可向企业进行索赔。雇主责任险恰恰可以转嫁企业主的风险,其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不但能有效降低企业主在遭遇员工工伤事故时所需担负的责任风险,还可以有力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效能,是企业用工安全的保护伞,建议与团体意外险搭配购买。如若遇到经费有限,企业二选其一的话,那就首选雇主责任保险!
(文章来源:经纬V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