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自贸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扶持资金
一是在厦门自贸片区注册、税收收益归属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相关文化产业的企业;
二是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企业。
(一)文化出口示范企业奖励
对连续申报且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每次1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出海”
由厦门片区企业拍摄、制作的优秀影视、动漫作品,在境外国家和地区电视台播出的,给予每个国家和地区5万元奖励,每部作品最高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三)厦门片区企业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厦门片区企业赴境外参加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对其布展场地费、宣传费给予50%的补贴。赴境外举办、经国家相关部委批准的重点文化贸易交流活动,可给予一定扶持奖励。
(四)新设企业租金补助
对2021年1月1日起新注册的艺术品、创意设计、影视演艺、数字内容与新媒体等重点文化领域厦门片区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到资金额,对其租赁的自贸区范围内的办公场地给予50%租金费用补助,最高20元/平方米/月。补助标准为:实际到资金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实际到资金额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实际到资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期限自企业签订租房合同并到资之日起,至本政策到期为止。
(五)文化产业聚集区
厦门片区企业在区内打造的文化产业项目孵化、技术支持与培训、企业集聚的平台或园区,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不含企业自用办公面积),可参照厦门片区同类平台扶持政策在装修、租金、运营三个方面予以扶持。
(六)文化赛事活动
厦门片区企业在我市组织、举办的影视竞评、创意设计、电竞赛事等文化赛事活动,根据活动举办规模,分别给予国际级、全国级、地方级赛事活动50万、30万、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此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文化产业投融资支持
在厦门自贸片区设立的文化产业基金,可申请厦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参投。厦门片区企业为发展重点文化项目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在享受市级贴息政策之外,再给予按当年银行规定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额2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此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厦门市文化服务出口企业就其海外应收账款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对其缴纳的保费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于次年3月31日(含当日)前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于次年6月30日(含当日)前完成审核并统一兑付。资金使用单位若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予以取消两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电话:0592-2620035。(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
信息来源:慧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