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最高100万专利技术奖励、最高5万专利转移运用奖励,等你来拿!
根据《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知〔2017〕13号)文件精神,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2017年度厦门市企业购买非关联单位专利技术奖励和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转移运用奖励申报工作。
专利技术奖励
1. 申报企业应是厦门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2. 申报企业通过转让或许可获得非关联单位发明专利;
3. 申报企业与所转让或许可专利技术的非关联单位不存在关联交易;
4. 申报企业所购买的专利技术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技术政策,已经或正在厦门市境内落地实施转化;
5. 申报企业应是在2016年11月1日-2017年9月29日期间与非关联单位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且完成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6. 同一项交易,申报企业已获得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不能再申报。
1. 厦门市企业购买非关联单位专利技术奖励申报书(附件1);
2.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工商登记章程;
3. 企业2016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财务报告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5. 专利转让费或许可费的银行支付账单;
6. 企业购买的专利已经或正在实施转化运用的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交:
①材料2~6的原件,经审查后退回;
②材料2~6的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将上述纸质材料(附件1原件、材料2~6的复印件)按上述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后提交。另将附件1的电子件发送至本通知联系电子邮箱。
企业购买专利技术奖励资金额度为企业支付的专利技术交易额的6%,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专利转移运用奖励
1. 申报单位应是厦门市区域内的高等学校或市属科研单位;
2. 申报单位转让或许可专利给市内5家(含)以上企业;
3. 专利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应为我市工商注册企业,且不为申请单位的关联企业;
4. 每项专利转让或许可的合同金额10万元(含)以上(以专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项专利计算);
5. 申报单位应是在2016年11月1日-2017年9月29日期间与企业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且完成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6. 申报单位所转让或许可的专利技术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技术政策,并具有良好市场前景;
7. 已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的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不得再申报本次奖励资金项目。
1. 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转移运用奖励申报书(附件2);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 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复印件;
4. 受让或被许可企业工商登记章程复印件;
5.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6. 专利转让费或许可费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将上述纸质材料按上述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另将附件2的电子件发送至本通知联系电子邮箱。
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转移运用奖励额度按每项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金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金用于支持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校、科研单位奖励完成该项专利技术和为专利技术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及专利运营等工作。
截止时间及联系部门
截止时间:2017年9月29日
报送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
联 系 人:吴迪矛
联系电话:0592-5077976
电子邮箱:cqj_wdm@x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