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漫威回购版权,看国内文创企业的发展!
这几天《毒液,致命守护》红遍了树哥的朋友圈。
这部电影出自漫威公司。
而在近80年的成长发展中,漫威公司历了多次鼎盛,也遭遇了多次被迫变卖和濒临破产的低潮。
是什么让漫威起死回生并不断走向辉煌?
让树哥为你们讲解漫威版权产品开发运用的成熟经验。
一、 漫威——英雄人物崛起
漫威公司以漫画起家,旗下有数千名英雄人物角色。
但是在20世纪中后期,美国动画行业市场萧条,漫威为了生存,不得已出售自己旗下的大量英雄角色。
因此漫威旗下的英雄角色被瓜分。
例如索尼公司收购蜘蛛侠,并推出“蜘蛛侠三部曲”,揽金25亿美。
2008年,漫威凭借《钢铁侠》收获6亿美元票房,就此翻身。
就此开始,漫威开始了漫漫收回各个英雄角色的版权之路。
到2005年,钢铁侠、绿巨人、雷神、黑寡妇等英雄人物陆续被收回。漫威就此将超级电影越做越大。
二、版权——归属主控权
漫威为何要回收各个英雄人物的版权呢?
版权是文化创意企业的基本战略资产。
在美国,文化产业即被称为“版权产业”,足见版权之于文化产业的意义与价值。
漫威的“过人之处”就在于对版权许可的一些版权条款设置。
为何漫威能顺利从索尼公司回购“蜘蛛侠”版权?
这与其当初与索尼公司所签的版权许可协议有关,其中的“玄机”也为漫威日后继续开发蜘蛛侠系列电影创造了条件。
事实上,漫威并没有把蜘蛛侠的电影改编权完全转让给索尼影业而是有所保留”:按照双方约定,索尼购买的仅为蜘蛛侠的摄制权,即索尼每五年要推出一部蜘蛛侠电影,否则版权自动归还漫威。
也就是说,所谓的电影改编权的“转让协议”实际上是“租用协议”。
受“五年推出一部蜘蛛侠电影”的约束,在索尼公司无法继续履行该“转让协议”的情况下,索尼影业才同意与漫威共同开发全新版蜘蛛侠系列电影,由此,新的蜘蛛侠形象才得以出现在《美国队长3》以及之后的《复仇者联盟3》等系列之中。
所谓版权回购协议指的是版权方在转让、许可版权的同时,与版权的购买商达成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在约定的条件达成时,以一定价格购回所转让或者许可的版权。
如果对方没有对版权进行完全化商业化利用或者利用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版权方有权对版权进行回购,从而自行行使该版权。
对于我国相关文化创意企业而言,漫威的“版权回购协议”做法值得借鉴。
它不仅可以使版权方在转让或者许可相关版权后得到一定的经济回报。
同时在约定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再次对版权内容进行深度的开发利用,避免因对作品束之高阁致使作品版权价值的丧失或者削弱。
但是如果版权方没有提升版权价值空间的能力,版权回购也会变得毫无意义。
在版权保护方面,漫威在相关电影上映前,就将相关英雄人物形象的版权进行全方位保护。并与多家企业合作了影视作品衍生品。
此外,还对一些重点人物形象进行重点保护。
漫威通过对重点人物进行修改,不断创新,迎合受众,适应时代要求,同时通过改良创新以达到延长保护期限的目的。
在版权保护方面,漫威在相关电影上映前,就将相关英雄人物形象的版权进行全方位保护。并与多家企业合作了影视作品衍生品。
并且,漫威通过对重点人物进行修改,不断创新,迎合受众,适应时代要求,同时通过改良创新以达到延长保护期限的目的。
众所周知,一部成功的电影不仅能带给观众的精神满足,还能取得高回报。
而一部电影取得高回报就需要推出电影衍生品。
电影衍生品掀起的风暴丝毫不亚于影片本身在全球掀起的票房奇迹。
漫威电影收入中83%来自于版权衍生品的授权。
特别是被迪士尼收购以后,凭借母公司在版权开发方面的丰富经验,漫威在卡通形象版权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在影视娱乐、图书、文具、主题公园等方面拓展和发掘版权商业价值。
并借助迪士尼这一巨大的品牌优势和广泛的号召力、影响力,展现出巨大的吸金能力。
反观国内,国内电影衍生品开发基本处于原始阶段。
目前,国人对于电影衍生品的认识和定位,很多仍然停留在“宣传品”“购票赠品”的印象,电影衍生品大多是配合电影宣传活动的摆设。
首先的原因是衍生品市场不够规范,市场开发不够完善,销售渠道不够通畅。
而衍生品的消费市场也亟待培育。
其次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树哥认为,版权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灵魂,也是文创企业的核心资产。无论是版权保护还是版权运用都是建立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基础之上的延伸。
因此我国的相关文化创意企业应加大创新力度,加强版权保护力度,建立系列化品牌电影,同时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衍生品开发运用模式和成功经验,健全产业链条,实现版权全产业链规划、全产业链运营,推动我国电影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要想打通版权产业链,其首要一环就是必须打造出色的源头产品,国内企业唯有脚踏实地做好最基本的创作,才能从知识经济中品尝收获的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