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性!
2016年6月29日,科技部网站发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工作指引》共63页,其中47次提及“知识产权”、20次提及“专利”等内容。
其中《工作指引》中关于认定条件,(二)知识产权内容如下: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5.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7.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查询;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知识产权——高新认定的关键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