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有哪些必备条件与程序?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等。在专利的申请方面,世界各国专利法的规定比较一致,但也存在许多差异。
申请专利(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必备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此外,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似。
(二)禁止条件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有授予专利权”。此外,以下七项即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食品饮料和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
申请专利的程序
(一)在技术和经济上考虑是否应当申请专利。
即在技术上该项发明创造能否满足专利权的条件;在经济上该项发明创造是否有足够的经济价值,值得去申请专利的保护。
(二)撰写申请文件。
发明创造者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可以自己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代为撰写。由于申请专利是一项法律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专利申请文件最好请专利代理人撰写。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三)向中国专利局或其代办处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者把已准备好的申请文件寄到中国专利局
或代办处(中国专利局在沈阳、济南、上海、南京、成都、长沙6个城市设立代办处)受理。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寄申请文件一律用大型信款款装,所有文件一律不得折叠,一个信封内装有两项以上的申请文件时,还应当附文件目录。
(四)两种特殊的专利申请。
保密专利的申请。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防系统的申请,其专利申请由国防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专利局应根据该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非国防系统的申请,专利局受理后,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需要保密的,专利局按保密专利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向国外申请专利。向国外申请专利需要办理以下手续: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应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筹备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费用。
(五)授予原则
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的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
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创造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应把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创造的人,而不问其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早晚。但由于在采取此项原则时,在确定谁是最先发明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作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在其2013年3月16日正式生效的《美国专利法案》美国由实行200余年的"先发明原则"(first-to-invent rule)修改为"发明人先申请原则"(first-inventor-to-file rule),但仍区别于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 rule)"。
(六)审查程序
各国对专利申请流程的审查有不同的要求,基本上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有的国家实行形式审查制,即只审查专利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审查该项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等实质性条件。有些国家则实行实质审查制,即不仅审查申请书的形式,而且对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具备上述专利条件的发明,才授予专利权。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实质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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