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类型知多少?
因美国具有全球经济霸主地位,企业在进行全球专利布局时,往往首先在美国申请专利来获取其在美国市场上的经营自由权。然而,抛开专利申请本身的法律复杂性不谈,企业进行海外专利布局决策时还要面临各国专利制度的差异性,就更加难上加难了,更何况美国专利申请制度的多样性、灵活性也是全球各国专利制度中首屈一指的。
实践中,也常发生一些申请人或代理人由于未能全面知晓多样化的美国专利申请类型而导致企业或客户错失了提出最佳专利申请策略机会的案例,甚至有企业在产品出口前研究竞争对手专利布局时因不了解多样化的美国专利申请类型,忽略了一件继续申请,没有对产品进行规避设计而发生重大决策漏洞。
古语说“大凡治事,必需通观全局,不可执一而论”。在此,让我们一起先来初步了解美国专利申请的多样性吧。
一.依不同的保护对象
美国专利类型包括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植物专利(Plant Patent)。
1. Utility Patent:在美国专利法中规定: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 machine, manufacture,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 or any new and useful improvement thereof (35 U.S.C.§101),即实用专利是任何新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制造、或物质的组成、或者是上述任何新且有用的改进。
对于初学者要明确的是,美国Utility Patent并不是中国的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从创造性判断要求和审查程序而言,美国Utility Patent更类似于中国的发明专利,但比中国的发明专利提供更广泛的保护对象,例如一些商业方法、药品、计算机软件等。
2. Design Patent:是针对具有新颖、原创及装饰性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方可授予专利权,这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进行初步审查有很大区别。并且,美国还对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给予保护,这一点目前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还不能保护。
3. Plant Patent:在美国,植物也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并且是单独一种专利类型。然而,中国专利法明确规定植物的新品种不可申请专利。
实践中,依保护对象不同选择美国专利申请类型,对专利申请人而言还是比较容易掌握和抉择的。
二、依不同的申请时机
依申请时机不同,美国设立了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和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那么,相比于正式申请,临时申请究竟有哪些差别和意义呢?
依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通俗来讲,临时申请,就是申请人可以在仅提交说明书和附图、必要的发明人信息和较低的申请费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一个申请日。并且临时申请的持有人可以选择在随后1年内将临时申请转为正式申请。
众所周知,专利申请的申请时机非常重要,获得申请日越早,往往给企业带来越大的权利行使自由度。但,何时申请专利,也即申请时机问题,是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例如技术研发成熟度、经费宽裕度、时间充足度等。在这三个因素其中之一不利的情况下,申请人就可以考虑先递交临时申请。
对于一些开创性技术,需不断研发完善开发出更具市场应用前景的技术方案,初期可能没有必要或没有充足经费申请多个正式申请。那么,申请人可以选择以较低人力财力成本申请多个临时申请,最后再整合成一个正式申请。特别是在药品领域,对于新发现的药物分子或药靶,在还没有完全证实其有效性的情况下,可利用临时申请抢占申请日,而在技术成熟后再通过正式申请获得专利权。
对于一些市场成熟的应用型技术,往往竞争对手之间专利布局PK就在于一日之间。因此,某些特殊急迫情形下,申请人可以通过临时申请抢占申请日,仅递交说明书和附图,不提交权利要求书,并在随后一年内再针对竞争对手的上市产品或公开技术进行权利范围的精心设计,提交正式申请。
以上都是一些利用临时申请进行美国专利布局的策略,供读者思考运用。
三.依不同的救济方式
美国的专利制度中有继续申请制度,它实际是在审查阶段的一种救济方式。这种救济方式,既可以是应对审查员意见进行的被动救济,也可以是企业应对特定产品或技术实施全方位专利布局保护的主动救济。依救济方式不同,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申请类型:
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简单而言,在母案的基础上,不修改说明书内容,不引入新材料,仅修改调整专利保护范围。继续申请的这种救济方式必须在母案未决(pending)之前提出。通常,在母案审查遭遇驳回时,可以考虑这种方式。或者,虽然母案已具有授权前景,但原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能有效地对抗新发现的竞争对手潜在侵权产品,需要调整专利保护范围,以便在专利授权后顺利有效地实现权利行使。
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简单而言,在前申请的基础上,既修改说明书内容,引入新材料,又修改调整专利保护范围。通常,在专利申请人对母案技术有了新的小改进,小改进不足以单独申请专利,这是可以在母案申请的基础上提交部分继续申请,来整合完善专利布局。
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应对审查员的分案要求,针对母案中删除的一部分保护主题提出的申请。若母案有CA或CIPA的,在必要时也可以对CA或CIPA再提出分案申请。
四.依不同的进入途径
1、直接向美国申请的专利
对于中国专利申请人,一般而言,需要针对拟申请美国专利的技术方案在中国专利局先经受保密审查。待保密审查通过后,方可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
2、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美国申请的专利
对于已在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自首次申请日的Design Patent 6个月/ Utility Patent 12个月)期限内,向美国递交正式申请。该美国正式申请自然也要依保护对象不同选择不同专利类型。对于首次他国申请是实用新型的,在美国可以选择Utility Patent类型,只是可能在创造性审查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
3、通过PCT途径向美国申请的专利
对于已提交PCT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美国递交国家申请。此时,递交美国国家申请的方式有两种:
(1)依照PCT公开文本,向美国递交国家申请。可以在不引入新内容的条件下,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2)根据PCT公开文本,采用旁路途径(Bypass)递交美国申请。根据美国35 U.S.C.§111(a)条款,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旁路途径,自PCT申请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以PCT国际申请作为母案,在美国提出继续申请或部分继续申请。这种方式,比起第1种方式具有更大的修改和引入新材料的空间。实践中,常有发生,在PCT国际申请已经递交2年半后,申请人研发的技术又有了新进展,若再提交一份PCT申请则费用高、时间长,但若只能限于PCT递交时的技术内容,又会导致一些关键技术全球布局的漏洞。在这种情况下,以PCT-Bypass途径递交美国申请,既保留了30个月前的优先权日,又可以在美国国家申请中增加一些新的技术内容(注:增加部分不享有优先权日)。目前,这种方式越来越多地被申请人运用。
希望上述总结能帮助大家清晰了解美国上述各种专利种类,从而结合企业具体技术发展和保护需求,灵活运用,制定出全面有效的专利申请和保护策略。
(文章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