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秀影片发行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排名第一的电影发行方,并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2.影片必须是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上映。
二、扶持内容: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作为电影发行方在全国电影院线上映的电影,按照发行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申报影片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或审批备案文件;
6.证明主发行方的材料(影片第一出品方的发行授权书、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发行代理合同等);
7.电影发行证明:发行合同、发票、分账结算等;
8.2022年度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入库期与所属期完税凭证各一份)。
四、咨询电话:
创业树全国热线:400-6316-883。
五、申报指南:
1.网上申报
①申报企业登录i厦门(https://www.ixiamen.org.cn/),点击“i财政”,找到“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详见附件2),进入系统后依次点击“项目申报--市文发办--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②申报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7月2日24:00前(逾期不受理,系统自动关闭)。
2.递交书面材料
①申报企业在收到受理通过的短信后,需在系统中打印《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连同其他附件材料邮寄或现场(推荐邮寄)报送至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2号A6栋一楼大厅,邮编:361000,联系人:刘丹,联系电话:18150080035/0592-6106858。
②申报材料格式统一要求: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在封面申报单位处盖公章、在申请单位意见栏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需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写页码,以加厚纸质材料(浅蓝色)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
3.申报项目受理
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并根据申报材料情况于7月9日前向市文旅局、各区委宣传部分别上报相关材料。
4.初审
按扶持类别分级审批:
①《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厦府〔2018〕91号)和《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9〕240号)中涉及影视企业和影视专业人才税收奖励的,由各区委宣传部严格按照政策申报要求和本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程序完成审核后,于8月8日前报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
②其他项目由市文旅局初审后,于7月22日前报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
5.复审
①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形成扶持资金安排建议方案。
②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和市财政局召开联席会议审定扶持资金安排方案。
6.公示及拨付流程
①影视企业和影视专业人才税收等奖励资金,由各区按程序拨付给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
②其他拟支持项目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的,由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发布年度扶持项目及金额,并拨付给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
六、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