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减免同比增长超20% 税务部门详解优惠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正在落地实施,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5月11日上午,四川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何宏福来到省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直播间,专门就“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题作详细解读,并在线答疑解惑。

   此次实施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涉及项目多、资金规模大、政策惠及面广,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具体有加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力度、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等优惠。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数据显示,全省企业一季度合计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金额超180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0%以上。何宏福表示,这些优惠政策体现了鲜明的政策导向,即: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向实体经济倾斜、向科技创新倾斜。

   何宏福还介绍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准确界定条件,以便广大纳税人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特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针对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实施中常见的一些问题,以及网友提出的具体个案问题,何宏福也做了详细解答。

   如何理解把握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同时拉动机器设备等投资,适当对冲“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国家出台了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确定是否能否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第二个条件是购置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并且强调是新购置。

   第三个条件是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应在500万元以上。在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政策,明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但对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仍然按照普适性规定进行正常折旧或加速折旧,尚未允许一次性扣除。今年的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政策是一个“升级版”,针对的是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

   第四个条件是设备器具要属于规定的范围。此项政策规定的范围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其余的固定资产均属于设备器具范畴,均可适用此项政策。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此项政策;但2022年度未选择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在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如,纳税人2022年2月份购置一项单位价值800万元的设备器具,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在第二、三、四季度预缴申报或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然可以选择享受优惠;假如到2023年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选择享受此项政策,纳税人购置的此项资产在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均无法再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国家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力度很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有哪些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经省级科技部门发布,根据专门的评价办法,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

   当然,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仍然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在2022年延续实施,根据新公告可以再缓缴6个月,纳税人应如何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已经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企业首先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在2022年5月底前进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其中涉及汇算清缴补税、退税业务的,视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汇算清缴需要补税,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

   假设纳税人2022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当时已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申请延缓3个月至2022年4月份缴纳,现在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即可推迟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2022年5月,纳税人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如果结果显示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0万元,由于纳税人享受了2021年度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该笔20万元的汇算清缴补税可与此前的10万元缓税一并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汇算清缴需要退税,可以自主选择办理退税。

   假设纳税人2022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当时已经享受缓缴政策,延缓至4月缴纳税款,现在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即可推迟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2022年5月,公司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如果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5万元,相对而言,及时取得25万元的退税更有利于企业,因此纳税人可以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10万元预缴税款,并就剩余的15万元办理退税。

   如果纳税人在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万元。相对而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四季度的10万元预缴税款更有利于纳税人,因此纳税人可暂不办理退税业务,待2022年10月,先申请抵减2万元退税,再将剩余的2021年四季度缓缴税款8万元缴纳入库。

   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由于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出现亏损,这方面有没有什么政策呢?

   这方面有专门扶持政策。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的政策,将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政策规定,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举个例子:假设该公司2021年具备资格,2016年亏损300万元,2017年亏损200万元。无论该企业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6年亏损300万元,用2018年-2021年所得弥补后,如果2021年至2026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7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22年至2027年所得弥补。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了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请问最新的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

   为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国家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今年又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因新冠疫情,公司捐赠物资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很严峻,很多纳税人以自产货物、外购货物进行公益捐赠,为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起到积极作用,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捐赠活动中,往往还会发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对于这些费用,也允许按照规定予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信息来源:四川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