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扶持政策

摘要
政策扶持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均应在本市注册设立、资金(托管)账户开立在本市银行、缴纳相关税收,并且在文件有效期内达到对应的奖励条件。
主要申报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员工持股投资平台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申请扶持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金融机构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员工持股投资平台企业除外)。对于市、区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时需相应扣除折算财政出资的部分,同时应符合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相关规定。对2019年1月1日前已在本市注册设立并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3〕355号)规定的,且仍处在政策规定优惠期内,可继续享受政策至优惠期结束。

支持方式

  摘自:《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厦府〔2019〕279号)

 

  一、推动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在厦集聚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80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15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一次性落户奖励:实际募集资金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万元;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申请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本市注册设立并缴纳相关税收。股权投资类企业自享受落户奖励的当年度起,存续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由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而进行减资的情况除外)。

 

  二、积极引进优秀股权投资管理团队

  (三)鼓励境内外优秀股权投资管理团队在厦创业发展,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本市关于金融人才引进、培养、住房、落户、子女教育等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四)对在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从第二年起,在股权投资类企业存续期内按其在该企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股权投资类企业担任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同等职务人员(仅担任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股东或出资合伙人除外),该高级管理人员须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三、支持股权投资业务加快发展 

  (五)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经营奖励: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含),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含)。 

  经营奖励具体为: 

  1.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对本市实体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投资本市企业金额的1%对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本市实体企业须在本市注册并实际运营,投资于自身关联企业、基建和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奖励。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经营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2.对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股权投资类企业存续期内按其股权转让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六)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申请购租房补贴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本市注册设立并缴纳相关税收,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应不低于5亿元(含)。获得以上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七)对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而为其员工(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合计达50万元以上的,按其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八)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2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材料及方式

各项扶持措施的申报材料请看:《关于印发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金管规〔2021〕1号)

联系方式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业发展处

  联系电话:2668659 2660997


信息来源:慧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