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2021-2022年民营企业税后利润转增资、股权转让收益奖励政策兑现
摘要
对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额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主要申报条件
一、股权转让收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奖励
奖励对象: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并缴纳所得税的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其中:民营企业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不少于2000万元;民营企业个人股东,其年度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不低于500万元(同一被转让股权的民营企业的个人股东可合并计算)。上述股权转让收益,按照税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并且不包括在二级市场买卖流通股所取得的收益。
二、税后利润分配转增资本或再投资个人所得税奖励
奖励对象: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取得税收利润分配、并将税后收入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民营企业个人投资者。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仅指将分配所得用于增加原企业或本市其他企业的注册资金,以及用于本市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准。
支持方式
一、股权转让收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奖励
《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对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或个人所得税额达到500万元的,按股权转让相应缴纳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税后利润分配转增资本或再投资个人所得税奖励
《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申报材料及方式
一、申报材料
(一)股权转让收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奖励
(1)申请报告(原件):
(2)营业执照,及企业投资人和出资比例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信息材料等):
(3)取得及转让股权的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合同等;
(4)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
(5)申请奖励的民营企业个人股东还应出具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即同意企业代为申请并取得奖励资金的授权委托材料。如果民营企业多名股东申请此项政策,可多人合并在一份材料上签署。
(二)税后利润分配转增资本或再投资个人所得税奖励
(1)申请报告(原件);
(2)营业执照,及企业投资人和出资比例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信息材料等);
(3)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公司决议、审计报告等;
(4)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将分配所得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文件,如公司决议、验资报告等;
(5)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
(6)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经申请人员签署的同意企业代为申请并取得奖励资金的授权委托材料。如果民营企业多名股东申请此项政策,可多人合并在一份材料上签署。
二、申报流程
申请企业按《实施细则》准备材料,向海沧区财政局申报,经海沧区财政局审核后,报海沧区政府审批。
联系方式
一、申报时间
2022年11月30日前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3:00—5:30。
二、申报受理地点
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1305
受理人:小吕
受理电话:6891695
信息来源:慧企云